
汤维建: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时机趋成熟,尽快推出
“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时机已趋于成熟。”2024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向大会联名提交了《关于制定人民监督员法的议案》。他建议加强对人民监督员进行立法调整的力度,尽快推出专门立法,“有利于实现司法专业化判断与普通公众对法律公平正义日常认知的有机统一”。
制度需立法创建,有利于防止检察监督出现差错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践探索从2003年起经历了先期试点、扩大试点、深化改革等多个阶段,如今已逾二十载春秋。汤维建指出,人民监督员制度目前还存在诸多不够完善之处,其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难点、堵点和痛点均呼唤对它进行深化改革和立法创建。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都把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总布局作出具体部署。汤维建认为,制定一部专门的《人民监督员法》,有利于架起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沟通桥梁,实现司法专业化判断与普通公众对法律公平正义日常认知的有机统一,有效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和“枫桥经验”理念,促进公众更全面真实地了解司法和参与司法;有利于防止检察机关在办理各类监督案件中可能出现的差错,为我国弘扬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提供有力保证。
在政策依据上,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2015年2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该方案在第六部分专门强调指出:“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充分总结人民监督员制度实施经验,加强对相关问题的研究论证,不断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适时提出立法建议,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2021年,中共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又明确提出“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改革要求。
汤维建认为,通过制定《人民监督员法》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已成为建设法治中国,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法治监督体系的重要一环。
立法时机已趋成熟,监督权应有立法保障
在规范依据方面,2019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2015年3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施行《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2019年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修正)》,其第27条规定:“人民监督员依照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实行监督。”该条以组织法的形式将人民监督员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2022年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施行《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
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监督规则也对人民监督员制度作出了具体化规定。例如,《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54条、第94条分别对人民监督员参与民事检察的听证程序和出庭程序作出了规定。
“上述规定为制定《人民监督员法》提供了充足的规范依据。”汤维建同时表示,实践经验对于支持人民监督员法的制定和实施也起着至关重要的支撑作用。
比如,自2020年起,全国各地相继进行第二届人民监督员换届选任工作,第二届人民监督员已超过2.5万人,人民监督员的队伍数量还在稳步提升。另据最高检数据,2019年1月到2023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邀请人民监督员44万余人次,监督检察办案活动28万余件次,有力佐证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践价值和制度优势。
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第二批人民监督员工作典型案例》覆盖了公开听证、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巡回检察、案件质量评查、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与督促落实、司法规范化检查、检察工作情况通报等全流域。汤维建认为,我国已经探索出人民监督员制度中许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立法时机已趋于成熟。
基于此,汤维建在议案中建议立法机关加强对人民监督员进行立法调整的力度,尽快推出《人民监督员法》,“加大立法和修法力度,在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正在推进中的《检察公益诉讼法》中加入或扩展人民监督员条款,使之与《人民监督员法》形成制度规则的无缝对接”。
在强化监督的法律效力上,议案建言:人民监督员依法提出的监督意见,检察机关必须对其进行书面回复;检察机关不接受监督意见时,回复时必须阐述理由。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不接受其监督意见的回复有权向上级检察院提出异议,上级检察院应视情形由检察长(含副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作出最终是否采纳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的决定。
此外,还应加强对人民监督员的履职监督。“建立人民监督员的分类名册,向社会公开。”汤维建表示,建立人民监督员工作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建立公开的网络平台,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活动进行定期公开,以利于社会公众了解并监督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工作。
